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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6
12部门日前联合印发关于深化医养结合促进健康养老发展的意见,意见明确支持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应依法在登记机关变更服务范围、经营范围或主要职责,不需另行设立新的法人,不需另行法人登记。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与其他养老机构享受同等的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及优惠扶持政策。
第一类 鼓励类
1、煤田地质及地球物理勘探
2、矿井灾害(瓦斯、煤尘、矿井水、火、围岩、地温、冲击地压等)防治
3、型煤及水煤浆技术开发与应用
4、煤炭共伴生资源加工与综合利用
5、煤层气勘探、开发、利用和煤矿瓦斯抽采、利用
6、煤矸石、煤泥、洗中煤等低热值燃料综合利用
7、管道输煤
8、煤炭清洁高效洗选技术开发与应用
9、地面沉陷区治理、矿井水资源保护与利用
10、煤电一体化建设
11、提高资源回收率的采煤方法、工艺开发与应用
12、矿井采空区、建筑物下、铁路等基础设施下、水体下采用煤矸石等物质填充采煤技术开发与应用
13、井下救援技术及特种装备开发与应用
14、煤矿生产过程综合监控技术、装备开发与应用
15、大型煤炭储运中心、煤炭交易市场建设及储煤场地环保改造
16、新型矿工避险自救器材开发与应用
17、煤矿智能化开采技术及煤矿机器人研发应用
18、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技术
第二类 限制类
1、低于30万吨/年的煤矿(其中山西、内蒙古、陕西低于120万吨/年,宁夏低于60万吨/年),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2、采用非机械化开采工艺的煤矿项目
3、煤炭资源回收率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煤矿项目
4、未按国家规定程序报批矿区总体规划的煤矿项目
5、井下回采工作面超过2个的煤矿项目
6、开采深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煤矿、产品质量达不到《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的煤矿、开采技术和装备列入《煤炭生产技术与装备政策导向(2014年版)》限制目录且无法实施技术改造的煤矿
第三类 淘汰类
注:条目后括号内年份为淘汰期限,淘汰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是指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淘汰,其余类推;有淘汰计划的条目,根据计划进行淘汰;未标淘汰期限或淘汰计划的条目为国家产业政策已明令淘汰或立即淘汰。
1、与大型煤矿井田平面投影重叠的小煤矿
2、山西、内蒙古、陕西、宁夏30万吨/年以下(不含30万吨/年),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山东、河南、甘肃、青海、新疆15万吨/年以下(不含15万吨/年),其他地区9万吨/年及以下(含9万吨/年)的煤矿;长期停产停建的30万吨/年以下(不含30万吨/年)“僵尸企业”煤矿;30万吨/年以下(不含30万吨/年)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煤矿。属于满足林区、边远山区居民生活用煤需要或承担特殊供应任务且符合资源、环保、安全、技术、能耗等标准的煤矿,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暂时保留或推迟退出
3、既无降硫措施又无达标排放用户的高硫煤炭(含硫高于3%)生产矿井,不能就地使用的高灰煤炭(灰分高于40%)生产矿井以及高砷煤炭(动力用煤中砷含量超过80μg/g,炼焦用煤中砷含量超过35μg/g)生产煤矿
4、6AM、φM-2.5、PA-3 型煤用浮选机
5、PB2、PB3、PB4型矿用隔爆高压开关
6、PG-27型真空过滤机
7、X-1型箱式压滤机
8、ZYZ、ZY3型液压支架
9、不能实现洗煤废水闭路循环的选煤工艺、不能实现粉尘达标排放的干法选煤设备
10、开采范围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叠的煤矿(根据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文件要求进行淘汰)
产业政策是国家制定的,引导国家产业发展方向、引导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协调国家产业结构、使国民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政策。
产业政策主要通过制定国民经济计划(包括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产业结构调整计划、产业扶持计划、财政投融资、货币手段、项目审批来实现。
产业政策是颇具争议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又相悖的经济学研究体系。
一说是介于宏观与微观之间,相当于有独属于其特征和研究价值的“中观”经济学。那么相对应的,产业政策应该有其约束框架和作用边界,越界就会造成不同层面政策之间的溢出效应,形成资源浪费和效率低下的尴尬(产业政策既不能代替宏观政策进行国策的调理与思考,也不能替换市场和企业家才能,而自己去作战)。
一说是上接(乃至包括部分)宏观,下犁(乃至囊括大部分)微观,魏巍广阔且深入。这一套理论集合及认知,极其操作思维范式,可分为上下两个部分,上为“产业结构”(新古典主义),认为绝大部分发展问题即为结构型问题,好的产业结构必将令产业比较优势转为产业竞争胜势,那么动这个“手术”的人,必然来自国家层面;下为“产业组织”,则更为强调细耕优产,认为不断进行的社会分工和技术推演,使产业间的界限总是越来越模糊,或者不停诞生新的细分市场,严格的产业结构将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强优组织(企业、集团)发挥的集经济效益(高效率、低成本)与社会效益(对人才类型的塑造、对市场的开创性)于一体的可以任由其在所谓产业间“游动”的优势。
两者相距甚大,无论是定义、思想、观察着力点、侧重维度等等,都大相径庭。
第三种类看法则是由在两者间各有所取的理论、假定和操作条件所构成。
总而言之,面对市场——这样一个“暗箱”,关于其内生因素与外部性的因果研究,更多的都是理论上的猜想,实务上的徒劳。争议之大,没有一家之言领先的现象。
而我个人则认为,关于产业政策体系化的认知尚不统一和完备,最大的问题在于:认真做实验的(思想准备)太少,大多是只看不做(流于学术),或一做就做的太投入、过度参与(执行问题)。没有几人敢真正把一个地区或一个产业当成“完整”的实验品去进行“充要”的实验,因为一旦执行产业政策后,就会因各种考量(担责任、短视、举绩、过度自信或缺乏信心等等)而扭曲执行行为,并匮乏观察、反省手段。因此,每每执行产业政策之始,即为不实“先验”的登场(认知有误),每每执行之过程,即为不实“手段”的介入(随意),而每每执行之末,即为不实“后验”的捕捉(片面)。
实际上,产业政策并非是一套自上而下的、由政府主导产业动向的经济学体系中的方法论,而是政府与市场之间的一场广泛的交互和博弈。直白地讲,产业政策过度,即为政府职能发挥过度,政府规模扩张过度,政府认知偏执;产业政策无为,即为政府职能思考的无为,政府规模的紧致,政府认知的另一类偏执;产业政策适中,即为政府职能的刚性,政府规模的适当,政府认知的守正。
换句话更通俗地理解:把政府作为众多产业中的一种,把政府职能作为诸多社会生产、调度、分工、流通环节中的一环,把政府认知作为一个国家依据其禀赋特性而进行循序、交替、反复发展的一个结合组成部分,那么过度发挥政府作用,就相当于使政府与其他产业的总和效益受到溢出效应的侵蚀;过于看重市场而看轻政府作用,亦是如此;适中的政府作用和市场作用,就会带来更大的成效。
所以,明确政府职能、规模、认知结构的边界,尤为重要,且应成为研究产业政策的指导先验之一。
没有将此类问题搞懂,而专门研究产业政策的,缘木求鱼。
同时,制定、实施、总结一系列产业政策的整个过程,要有实验的思想准备、实验配套手段的介入、合理归因后验的程式,否则永远是在面对一个庞大而复杂的“暗箱”,何来解释的信服?
产业政策体系具有多层级性,就是说我国产业政策在管理上是多层级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均可制定、实施影响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产业政策制定主体关系上的层级属性并不意味着产业政策一定统一。产业政管理体系的多层级和产业政策多主体的性质,使产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受到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企业等多个行为主体的影响与制约。
答:产业政策目录2019如下:
第一类 鼓励类
1、煤田地质及地球物理勘探
2、矿井灾害(瓦斯、煤尘、矿井水、火、围岩、地温、冲击地压等)防治
3、型煤及水煤浆技术开发与应用
4、煤炭共伴生资源加工与综合利用
5、煤层气勘探、开发、利用和煤矿瓦斯抽采、利用
6、煤矸石、煤泥、洗中煤等低热值燃料综合利用
7、管道输煤
8、煤炭清洁高效洗选技术开发与应用
9、地面沉陷区治理、矿井水资源保护与利用
10、煤电一体化建设
11、提高资源回收率的采煤方法、工艺开发与应用
12、矿井采空区、建筑物下、铁路等基础设施下、水体下采用煤矸石等物质填充采煤技术开发与应用
13、井下救援技术及特种装备开发与应用
14、煤矿生产过程综合监控技术、装备开发与应用
15、大型煤炭储运中心、煤炭交易市场建设及储煤场地环保改造
16、新型矿工避险自救器材开发与应用
17、煤矿智能化开采技术及煤矿机器人研发应用
18、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技术
第二类 限制类
1、低于30万吨/年的煤矿(其中山西、内蒙古、陕西低于120万吨/年,宁夏低于60万吨/年),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2、采用非机械化开采工艺的煤矿项目
3、煤炭资源回收率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煤矿项目
4、未按国家规定程序报批矿区总体规划的煤矿项目
5、井下回采工作面超过2个的煤矿项目
6、开采深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煤矿、产品质量达不到《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的煤矿、开采技术和装备列入《煤炭生产技术与装备政策导向(2014年版)》限制目录且无法实施技术改造的煤矿
第三类 淘汰类
注:条目后括号内年份为淘汰期限,淘汰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是指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淘汰,其余类推;有淘汰计划的条目,根据计划进行淘汰;未标淘汰期限或淘汰计划的条目为国家产业政策已明令淘汰或立即淘汰。
1、与大型煤矿井田平面投影重叠的小煤矿
2、山西、内蒙古、陕西、宁夏30万吨/年以下(不含30万吨/年),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山东、河南、甘肃、青海、新疆15万吨/年以下(不含15万吨/年),其他地区9万吨/年及以下(含9万吨/年)的煤矿;长期停产停建的30万吨/年以下(不含30万吨/年)“僵尸企业”煤矿;30万吨/年以下(不含30万吨/年)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煤矿。属于满足林区、边远山区居民生活用煤需要或承担特殊供应任务且符合资源、环保、安全、技术、能耗等标准的煤矿,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暂时保留或推迟退出
3、既无降硫措施又无达标排放用户的高硫煤炭(含硫高于3%)生产矿井,不能就地使用的高灰煤炭(灰分高于40%)生产矿井以及高砷煤炭(动力用煤中砷含量超过80μg/g,炼焦用煤中砷含量超过35μg/g)生产煤矿
4、6AM、φM-2.5、PA-3 型煤用浮选机
5、PB2、PB3、PB4型矿用隔爆高压开关
6、PG-27型真空过滤机
7、X-1型箱式压滤机
8、ZYZ、ZY3型液压支架
9、不能实现洗煤废水闭路循环的选煤工艺、不能实现粉尘达标排放的干法选煤设备
10、开采范围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叠的煤矿(根据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文件要求进行淘汰)
十四五”规划之硫酸行业
1.
完善产业政策。编制《硫酸行业绿色工厂评价要求》,推进硫酸企业清洁生产和环保水平的提升;编制《绿色设计产品评价技术规范工业硫酸》,推动硫酸装置设计、装备水平的提升;研宄制定《硫酸企业节能诊断技术规范》,继续推进硫酸企业节能水平的提升;修订《硫铁矿烧渣》国家标准,进一步规范硫铁矿烧渣的利用。
2.
加强行业监管。建立全面的统计预警机制,设立产能预警线,为硫酸市场的健康运行提供保障。
3.
加强人才培训。加强政策培训,让企业充分学习、理解、贯通有关环保、安全政策要求;加强技术培训,培养硫酸从业者的总体专业素质,提升生产管理水平,保障硫酸企业的安全生产。
4.
加大政策扶持。加强财税、金融、贸易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对接;鼓励硫酸企业自主有规
符合产业政策。
夜游从单一产品走向独立产业化还是要因地制宜,不可盲目跟风。
夜游是近些年开始流行的,对于很多景区来说,开拓了新市场,为夜晚商家提供了更大的盈利空间。这当然是个好事。
但是我们要看到,如果夜市仅仅是白天的翻版,只不过是亮起了灯,如果是这样的话,可能持续性会很差。
就像前些年的地摊,在没有城管的日子里,也没有繁荣起来,因为没有新意,没有亮点。
而要成为独立的产业化,一定是要有特色和亮点的,比如海宁灯会,一直红红火火,晚上很多人愿意去看,去游玩,同时也带动了周边的消费。
海宁的夜游产品可以成功的关键是,海宁灯有悠久的历史,有不断创新能力,而不是简单的理解为亮灯。
所以,各地一定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制定夜游发展的路径,而不是盲目跟风,要想把夜游从单一产品走向独立产业化,不是一拍脑袋就可以做到的。
答:产业政策目录2019如下:
第一类 鼓励类
1、煤田地质及地球物理勘探
2、矿井灾害(瓦斯、煤尘、矿井水、火、围岩、地温、冲击地压等)防治
3、型煤及水煤浆技术开发与应用
4、煤炭共伴生资源加工与综合利用
5、煤层气勘探、开发、利用和煤矿瓦斯抽采、利用
6、煤矸石、煤泥、洗中煤等低热值燃料综合利用
7、管道输煤
8、煤炭清洁高效洗选技术开发与应用
9、地面沉陷区治理、矿井水资源保护与利用
10、煤电一体化建设
11、提高资源回收率的采煤方法、工艺开发与应用
12、矿井采空区、建筑物下、铁路等基础设施下、水体下采用煤矸石等物质填充采煤技术开发与应用
13、井下救援技术及特种装备开发与应用
14、煤矿生产过程综合监控技术、装备开发与应用
15、大型煤炭储运中心、煤炭交易市场建设及储煤场地环保改造
16、新型矿工避险自救器材开发与应用
17、煤矿智能化开采技术及煤矿机器人研发应用
18、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技术
第二类 限制类
1、低于30万吨/年的煤矿(其中山西、内蒙古、陕西低于120万吨/年,宁夏低于60万吨/年),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2、采用非机械化开采工艺的煤矿项目
3、煤炭资源回收率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煤矿项目
4、未按国家规定程序报批矿区总体规划的煤矿项目
5、井下回采工作面超过2个的煤矿项目
6、开采深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煤矿、产品质量达不到《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的煤矿、开采技术和装备列入《煤炭生产技术与装备政策导向(2014年版)》限制目录且无法实施技术改造的煤矿
第三类 淘汰类
注:条目后括号内年份为淘汰期限,淘汰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是指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淘汰,其余类推;有淘汰计划的条目,根据计划进行淘汰;未标淘汰期限或淘汰计划的条目为国家产业政策已明令淘汰或立即淘汰。
1、与大型煤矿井田平面投影重叠的小煤矿
2、山西、内蒙古、陕西、宁夏30万吨/年以下(不含30万吨/年),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山东、河南、甘肃、青海、新疆15万吨/年以下(不含15万吨/年),其他地区9万吨/年及以下(含9万吨/年)的煤矿;长期停产停建的30万吨/年以下(不含30万吨/年)“僵尸企业”煤矿;30万吨/年以下(不含30万吨/年)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煤矿。属于满足林区、边远山区居民生活用煤需要或承担特殊供应任务且符合资源、环保、安全、技术、能耗等标准的煤矿,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暂时保留或推迟退出
3、既无降硫措施又无达标排放用户的高硫煤炭(含硫高于3%)生产矿井,不能就地使用的高灰煤炭(灰分高于40%)生产矿井以及高砷煤炭(动力用煤中砷含量超过80μg/g,炼焦用煤中砷含量超过35μg/g)生产煤矿
4、6AM、φM-2.5、PA-3 型煤用浮选机
5、PB2、PB3、PB4型矿用隔爆高压开关
6、PG-27型真空过滤机
7、X-1型箱式压滤机
8、ZYZ、ZY3型液压支架
9、不能实现洗煤废水闭路循环的选煤工艺、不能实现粉尘达标排放的干法选煤设备
10、开采范围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叠的煤矿(根据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文件要求进行淘汰)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全国国土规划纲要(2016—2030年)》以及国家有关行业规划和区域政策文件,对《产业转移指导目录(2012年本)》进行了修订,形成《产业转移指导目录(2018年本)》。目录中提出东部地区要率先实现产业转型升级,积极承接国际高端产业转移,推动传统产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要依托雄厚的产业基础和相对完善的市场机制,建设有全球影响力的先进制造业基地,成为我国先进制造业的先行区、参与经济全球化的主体区,建设全国科技创新与技术研发基地。
天津市作为东部城市之一。各区产业指导及产业发展又是怎样的呢?
一、电子信息
1.集成电路芯片制造(滨海新区、西青区、津南区)
2.新型显示器件、半导体分立器件、片式元件、敏感元件及传感器等电子元器件(滨海新区、西青区、津南区)
3.互联网数据服务、应用软件开发(滨海新区、武清区)
4.人工智能软件、系统、平台,智能可穿戴、智慧家庭、智能车载终端、智慧医疗健康、智能无人系统等产品(滨海新区、武清区、西青区)
5.高端服务器、存储设备、工控计算机及系统等计算机与网络通信设备(滨海新区、西青区、津南区、武清区)
6.可信计算、数据安全、网络安全等信息安全产品(滨海新区、武清区)
7.物联网技术服务(滨海新区、武清区)
8.北斗卫星导航定位产品的研制、生产、系统集成及应用(滨海新区)
二、汽车
1.汽柴油车整车(滨海新区、西青区、宁河区)
2.新能源车整车(滨海新区、静海区、武清区)
3.专用汽车(滨海新区、蓟州区)
4.汽车用发动机(滨海新区、西青区、宁河区)
5.变速器总成(滨海新区、宁河区、西青区)
6.汽车零部件及配件(滨海新区、静海区、武清区)
7.车辆控制设备(滨海新区、静海区、武清区)
8.汽车开发、试验、检测设备及设施(滨海新区、东丽区)
9.轻量化、环保型车身材料(滨海新区、西青区、武清区)
三、智能制造装备
1.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滨海新区、西青区)
2.仪器仪表及测控装置(滨海新区、蓟州区)
3.增材制造装备(北辰区、津南区)
4.智能物流与仓储装备(武清区、滨海新区)
5.智能机器人(武清区、滨海新区、宝坻区)
四、航空航天
1.民用飞机整机及部件(滨海新区)
2.航天器及运载火箭(滨海新区)
3.航空发动机及零部件(滨海新区)
4.无人机整机及部件(滨海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