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智慧医疗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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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6
一、医疗事故前置程序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所以医疗事故是没有前置程序的,提起的医疗事故诉讼不是医疗事故的前置程序,一般情况下,受害人只要有证据证明是经过医疗机构的治疗,并且因此受到了损害,那么,就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进行损害的赔偿,法院应当受理。
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流程
1、医患双方协商一致共同向市医学会提起鉴定申请,或患方向医疗行政部门投诉由医疗行政部门移交医学会鉴定,或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委托医学会鉴定。
2、医学会受理鉴定委托。
3、由申请一方或双方交纳鉴定费。
4、医学会通知双方提交陈述书、答辩书及鉴定所需材料。
5、查看相关专科专家名录并选出需回避的专家。
6、对双方认可的专家随机编号,由医患双方及医学会随机抽号组成专家鉴定组。
7、召开鉴定会,医患双方按先患方后医方的顺序各陈述(答辩)15分钟、专家提问、退庭。
8、专家讨论,出具医鉴结论报告。
9、若不服鉴定报告,向省医鉴会提起再次鉴定。
三、医疗事故适用什么责任原则
对于医疗纠纷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国内外都存在着截然不同的两种主张:
一种是过错责任原则,即认定医疗事件的当事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必须以存在过错为基础。有过错才承担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责任。
另一种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有损害事实发生,就不问当事医生是否存在过错便直接确定民事责任。持这种看法的人将医疗服务类比高度危险作业,认为医疗服务的对象是人的生命健康,由人的生命健康的极端珍贵性决定,医疗服务是高风险的职业,这种职业性质本身就决定了从业者应负有特别注意义务。因此,只要违背这项义务,给病员造成损失,不管其存在过错与否,都要承担责任。后者是实践中惯用的。
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了本条例。于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02年9月1日起公布施行。共计七章六十三#条。
主要内容
1、定义了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2、处理医疗事故的原则
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3、医疗事故的等级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4、内容从预防、技术鉴定、监督、赔偿、处罚等方面进行阐述。
猫咪作为家庭宠物,经常需要接受医疗护理。然而,偶尔也会发生医疗事故,当猫咪不幸死亡时,主人应该如何处理?以下是一些建议:
当发生医疗事故导致猫咪死亡时,主人往往会情绪激动。这时候需要冷静下来,不要惊慌失措。静下心来思考后续的处理方法。
首先要与处理猫咪医疗事故的兽医进行沟通,了解事故的详细情况。寻求医生的解释和处理意见,这对于后续的处理至关重要。
主人应该保留与医疗事故相关的所有证据,包括诊断报告、治疗记录、药物处方等。这些证据将有助于后续调查和处理。
如果怀疑医疗事故导致了猫咪的死亡,主人可以寻求第三方专业人士的评估,获取客观的意见和建议。
如果确认医疗事故是导致猫咪死亡的原因,主人可以考虑通过法律程序寻求公正,包括索赔赔偿。
总之,面对猫咪医疗事故死亡,主人首先要冷静处理,与兽医沟通,保留相关证据,寻求第三方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考虑法律程序和索赔。
感谢您阅读本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在关键时刻为您提供帮助。
处理宠物医疗事故的关键是及时采取行动。首先,立即将宠物送往另一家可信赖的兽医处接受紧急治疗。同时,保留所有相关的医疗记录和证据,包括病历、药物使用情况等。与兽医沟通,了解事故原因,并要求合理的赔偿。
如果兽医拒绝承担责任,可以寻求法律援助,向相关机构或律师咨询,以维护宠物的权益。
此外,可以向当地的宠物保护组织或动物权益组织寻求帮助,以推动改善宠物医疗行业的监管和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三条 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四条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第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第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第九条 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第十条 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
1、当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争议时,当事者立即向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在24小时之内向医疗服务监控办公室或总值班汇报,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向监控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汇报,发生医疗事故的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应在12小时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汇报。
2、已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的,当事人在按规定程序上报同时,由科室或院部组织最强技术力量,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3、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对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反应,有关人员应及时报告医务科,并组织有关人员会同患方对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需检验的,由双方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一)依法处理原则。在处理医疗纠纷过程中,医患双方和相关职能部门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调处,按章办事;
(二)维护稳定原则。发生医疗纠纷后,各方应首先保障医疗机构工作秩序,不得影响其他患者合法的医疗权利;
(三)公平公正原则。医患双方和相关职能部门在处理医疗纠纷过程中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既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统一协调原则。发生医疗纠纷后,相关职能部门应协调行动,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和医疗机构正常的工作秩序。
在解决医患纠纷的时候,当事人可以选择协商、调解以及诉讼等方式,至于哪种方式是最好的,能够解决纠纷,则还需要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条
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实事求是,依法处理。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医疗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主要内容:
应急组织机构:明确应急处理的组织机构和责任人,包括应急指挥部、应急小组等。
应急通信:建立健全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及时、准确地传递信息。
事故报告和调查:规定事故报告的程序和要求,并设立调查小组进行事故原因的调查和分析。
伤员救治和转运:明确伤员救治的流程和方法,包括伤员分类、紧急救治、转运等。
事故现场处理:规定事故现场的处理措施,包括隔离、疏散、消防等。
家属安抚和信息发布:制定家属安抚措施,及时向家属发布事故信息,保持沟通和透明度。
事后处理和总结:对事故进行事后处理,包括伤员随访、赔偿处理、事故总结等。
应急演练和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和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
需要注意的是,医疗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是医疗机构为了应对突发医疗事故而制定的一套应急处理措施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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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事故发生后,当事科室负责人及当事人应积极做好解释工作,以利事故及时解决。当患者或家属不能理解或接受时,当事人可以自愿填写医疗事故处理委托书,科主任签署意见,委托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处理。
2、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人员对医疗事故进行调查核实,得出初步结论,同时封存有关的病历资料及相关物品,将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向家属通报、解释,并组织力量维护工作秩序。
3、较为复杂的医疗事故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根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4、医疗事故发生后需市卫生局出面协调解决的,由医院相关职能科室填写医疗事故协调处理委托书,院长或分管院长签字后,委托市卫生局处理,具体由市卫生局医政科负责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二、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①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②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③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