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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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6
有利于增强人们对人工智能的认识。
人工智能音乐的著作权保护存在以下争议:
1. 创作归属问题:人工智能音乐通常由计算机算法自动创作,而非由具有独立思考和情感表达能力的人类进行创作。因此,人工智能音乐的创作者归属问题成为了一个争议焦点。
2. 著作权保护标准问题:传统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要求作品具备原创性和独创性等要素,但对于人工智能音乐来说,由于它的创作过程可能涉及到复制、改编等行为,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其著作权保护的难度。
3. 盗版侵权问题:人工智能音乐的数字化特性和易复制性,增加了其被盗版的风险。在未来,数字水印技术等技术手段可以用来防止盗版行为,但是这些技术本身也面临攻击和破解的可能。
4. 合理使用问题:人工智能音乐的应用范围广泛,包括商业演出、广告、电影配乐、游戏音乐等领域。在这个过程中,人工智能音乐的作品如何被合理使用,涉及到版权许可等问题。
总之,随着人工智能音乐技术的发展和应用越来越广泛,人工智能音乐著作权保护问题也愈加复杂。为了保护人工智能音乐的创新成果和优秀作品,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加强技术保障,同时也需要对人工智能音乐著作权的争议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和解决。
很巧今年新鲜出炉的“人工智能著作权第一案”,可以给到一些答案。
先附上判决书原文链接(引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30ba2cab36054d80a864ab8000a6618aDreamwriter是腾讯公司自主开发的一套基于数据和算法的智能写作辅助系统。自2015年8月20日开发完成以来,原告主持创作人员使用Dreamwriter智能写作助手每年可以完成大约30万篇作品。
涉案作品为2018年8月20日,由Dreamwriter智能写作助手创作完成的《午评:沪指小幅上涨0.11%报2671.93点 通信运营、石油开采等板块领涨》财经报道文章,Dreamwriter软件在大量采集并分析股市财经类文章的文字结构,不同类型股民读者的需求基础上,根据主创人员独特的表达意愿形成文章结构,并利用收集的股市历史数据和实时收集的当日上午的股市数据,于股市结束的2分钟内完成写作并发表,文章末尾注明“本文由腾讯机器人Dreamwriter自动撰写”。
此文在腾讯证券网站上首次发表后,上海盈讯科技有限公司在该文章发表当日复制涉案文章,通过其经营的“网贷之家”网站向公众传播。这一行为在腾讯公司看来侵犯了其享有的著作权,被诉至法院。
涉案文章是否构成文字作品
涉案文章是否构成文字作品的关键在于判断涉案文章的是否具有独创性。法院认可文章外观及内容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但否定了将计算机软件视为创作主体。
法院认为涉案文章由原告主创团队人员运用Dreamwriter软件生成,其外在表现符合文字作品的形式要求,其表现的内容体现出对当日上午相关股市信息、数据的选择、分析、判断,文章结构合理、表达逻辑清晰,具有一定的独创性。法院详细阐述文章的生成过程及特点,从涉案文章的外在表现形式与生成过程来分析,该文章的特定表现形式及其源于创作者个性化的选择与安排,并由Dreamwriter软件在技术上“生成”的创作过程均满足著作权法对文字作品的保护条件,法院认定涉案文章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文字作品。
从这份判决书的内容,并结合著作权法相关规定,个人认为可以不严谨地得出以下几个结论:
一、人工智能本身不能成为作者,作者只能是自然人或组织,如人工智能的主创团队。
二、人工智能创作出的东西如果符合著作权法中对于“作品”的定义,尤其是符合独创性要求,则可以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
三、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通常是作者享有,当然也要看是否存在权利转让等情况。
但关于人工智能创作的法律权利界定,还有许多问题待明确,如人工智能的主创团队究竟怎么界定?主创团队创造人工智能软件是否就能等天然地成为AI创作内容的作者?甚至AI“独创性”究竟能不能成立,都还有待商榷。
是的,软件著作权是不保护名称的,可以重名,如果你非要保护的话,可以把名字注册成商标
著作权标记是一种表明作品受著作权保护的记号。亦称版权标记。表明作品受著作权保护的记号。国际上通用《世界版权公约》所规定的版权标记,即用符号?(英文版权Copyright的第一个字母加圆圈)表示作品受版权保护。
唱片、音像制品等用符号 (英文唱片Phonogram的第一个字母加圆圈)表示作品受版权保护。著作权标记应刊在作品的显著位置。但是,在大多数国家,作品受版权保护,并不取决于有无版权标记。
著作权的主体有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继受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
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著作权的行使方式包括许可使用、转让和继承。
著作权行使是指作者和作者以外的著作权人依法对作品的各种利用。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可由作者自己使用,也可由作者以外的人使用。除了通过继承、赠与方式取得著作权使用作品之外,作者以外的人对作品的使用包括四种情形:(1)他人通过许可合同,被许可使用作品;(2)他人通过著作权转让合同,取得著作权而使用作品;(3)他人根据法律规定,依法定许可使用他人作品;(4)他人通过合理使用的方式,使用他人作品。影视制作者在制作影视作品过程中,经常需要使用他人作品。影视作品完成后,也需要他人使用才能获得预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查询软件著作权是指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已登记的软件著作权数据库中进行档案或主题查询。
查询软件著作权可以通过两个途径:一是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出查询要求,并在缴费获取查询结果;二是登录“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查询。
登录“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首页,在“版权登记大厅”栏目下的右侧,进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公告”,在公告页面处录入“软件名称”、“登记号”、“著作权人”其中任意一项进行查询,就可以查询到已登记并取得证书的软件情况。
著作权的行使方式包括许可使用、转让和继承。
著作权行使是指作者和作者以外的著作权人依法对作品的各种利用。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可由作者自己使用,也可由作者以外的人使用。除了通过继承、赠与方式取得著作权使用作品之外,作者以外的人对作品的使用包括四种情形:(1)他人通过许可合同,被许可使用作品;(2)他人通过著作权转让合同,取得著作权而使用作品;(3)他人根据法律规定,依法定许可使用他人作品;(4)他人通过合理使用的方式,使用他人作品。影视制作者在制作影视作品过程中,经常需要使用他人作品。影视作品完成后,也需要他人使用才能获得预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目前,我国著作权法框架下,暂时还没有承认人工智能的主体地位,即当前著作权不可能归属于人工智能。
那么问题就来了,就题主所述情况,著作权该归属于谁呢?
第一个方案,归属于使用者。理由在于,没有使用者的直接指令,便无法创作出作品。因而建议将著作权归属于使用者。
第二个方案,归属于人工智能的开发者。理由在于,开发者通过创作人工智能,进而提供了创作的环境和土壤。
至于归属于人工智能,笔者没有思考清楚归属于人工智能的意义在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