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的特点主要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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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6
2018年5月25日,欧洲联盟出台了《通用数据保护条例》。[1]
对违法企业的罚金最高可达2000万欧元(约合1.5亿元人民币)或者其全球营业额的4%,以高者为准。
网站经营者必须事先向客户说明会自动记录客户的搜索和购物记录,并获得用户的同意,否则按“未告知记录用户行为”作违法处理。
企业不能再使用模糊、难以理解的语言,或冗长的隐私政策来从用户处获取数据使用许可。
明文规定了用户的“被遗忘权”(right to be forgotten),即用户个人可以要求责任方删除关于自己的数据记录。
随着区块链技术的日益普及和应用,数据保护问题成为了一个全球范围的关注焦点。为了保障公民隐私和数据的安全性,欧盟近日发布了一项全新的区块链数据保护条例。
区块链数据保护条例是指欧盟制定的一系列法规和准则,旨在规范和保护通过区块链技术处理的个人数据。该条例将适用于使用区块链技术进行数据传输和存储的所有组织和企业,无论其所在地。
该条例的主要目标是对个人隐私进行保护,并为数据主体提供更多的控制权。以下是该条例的主要内容:
该条例的出台对于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具有重要的影响和意义。一方面,它有效地解决了区块链技术在数据保护方面的短板,增强了公众和企业对于该技术的信心;另一方面,它为区块链技术的应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助于推动相关行业的发展。
欧盟发布的区块链数据保护条例标志着对于区块链技术合规性和数据安全的重视。该条例将为个人数据的保护提供更加全面和规范的指导,进一步促进区块链技术的可持续发展。
感谢您阅读本文,相信通过本文的介绍,您对欧盟的区块链数据保护条例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也能更好地掌握区块链技术在数据保护方面的应用价值。
条例全文
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
目次
壹。序言。
贰. GDPR的地域适用范围。
叁。个人敏感数据。
肆。问责机制—从设计着手隐私保护和默认隐私保护。
伍. 数据主体的权利(知情权)。
陆。数据主体的权利(访问权、更正权和可携权)。
柒。数据主体的权利(删除权、限制处理权、反对权和自动化个人决策相关权利)。
捌。数据处理者。
玖。数据泄露和通知 。
拾. 数据保护官。
拾壹. GDPR下的数据处理者。
壹
序言
欧盟议会于2016年4月14日通过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s)》(“GDPR”)将于2018年5月25日在欧盟成员国内正式生效实施。该条例的适用范围极为广泛,任何收集、传输、保留或处理涉及到欧盟所有成员国内的个人信息的机构组织均受该条例的约束。比如,即使一个主体不属于欧盟成员国的公司(包括免费服务),只要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为了向欧盟境内可识别的自然人提供商品和服务而收集、处理他们的信息。
(2)为了监控欧盟境内可识别的自然人的活动而收集、处理他们的信息,其就受到GDPR的管辖。
贰
GDPR的地域适用范围
欧洲隐私法律的地域适用范围正在通过GDPR不断扩大。而正是由于这种适用范围的扩大,位于欧盟境外、不受现行欧洲隐私法律规制的许多组织也将随着GDPR的实施而不得不适用欧盟隐私法律。GDPR要求这些组织及时对GDPR的“合规”要求作出回应。
第一,GDPR适用于在欧盟境内设有业务机构(establishment)的组织,只要这些组织在业务机构在欧盟境内的活动中处理个人数据(而不论此类处理行为是否实际发生在欧盟境内)。
对“场地(location)”这一概念的解释必须宽泛、灵活。要求是通过可持续场地进行有效、真实的活动(小型活动即可)。法律形式(例如分公司或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并不是决定性因素。因此,在欧盟境内设有唯一代表即足以符合适用条件。
并不要求个人数据处理行为必须由该业务机构自身进行。但是要求此类处理行为必须是在业务机构的活动中发生的(通常是同时具备上述两个特点,但必须始终满足此句所述条件)。如果业务机构的活动与母公司的活动密不可分(例如,业务机构存在的目的就是为了母公司的经济效益),则相关的个人数据处理行为就应当受到GDPR的规制。
因此,如果业务机构(例如分公司或联络代理)的活动与位于欧盟境外的组织进行的个人数据处理密不可分,则应当适用GDPR。
第二,如某一组织虽不在欧盟境内设立业务机构,但却处理欧盟境内个人的个人数据,并且此类处理行为与向欧盟境内个人提供商品或服务相关,无论该等商品或服务是否收费,则也应当适用GDPR。
如果非欧盟组织机构意图向欧盟境内个人提供商品或服务,则其将被视为在欧盟境内提供商品或服务。仅仅是能从欧盟境内访问网站或其联系方式或使用该组织设立国家常用的语言原则上不足以被视为有上述意图。使用一个或多个成员国的语言和/或货币、来自欧盟客户(例如在网站上)的推荐、使用搜索引擎中针对一个或多个成员国的广告和/或使用顶级域名(例如.eu或.nl)可能导致商品或服务被视为在欧盟境内提供。
第三,GDPR适用于非欧盟组织处理欧盟境内个人的个人数据,只要此类处理行为涉及对这些个人的行为进行监控,且该处理行为发生在欧盟。
如果(尤其是)为了作出与这些个人有关的决定或者为了分析或预测其个人喜好、行为和态度,而在互联网上追踪这些个人,且在此过程中使用了处理技术来形成画像等,则构成监控行为。
目前尚不清楚监控行为到何种程度才适用GDPR。原则上,使用所谓的“追踪cookies”和监控使用的应用程序的网站在GDPR的适用范围内(只要该等网站处理个人数据)。欧洲法院最近裁定,在某些情况下,动态IP地址也可视为个人数据。因此,存储动态IP地址日志数据的网站的所有者也可能受GDPR的规制。
后续措施
各类组织最好确认其活动是否在GDPR的地域适用范围内。鉴于“业务机构”和“提供商品或服务”标准的解释较为宽泛,所以更应如此。贯彻落实GDPR需要大量的时间、规划和资源。
同意——处理个人数据的正当理由
根据荷兰《个人数据保护法》(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Act,“DPA”),“同意”是处理个人数据的六项法律依据之一。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处理个人数据是不被允许的。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GDPR”)也规定,“同意”是数据处理的法律基础。GDPR的多个部分都提到了同意机制。基于此,本文主要对DPA和GDPR在以下方面的差异进行阐述:(1)同意机制的法律框架和(2)有效同意的构成要件。
同意的法律框架
DPA下“同意”的概念完全依照欧盟第95/46/EC号指令中的定义,即“数据主体的同意是指:数据主体依照其意愿自由作出的特定的、知情的指示。通过该等指示,数据主体表明其同意处理与其相关的个人数据。”
法律框架由多个可广泛解释的条款构成,这使其产生了法律不确定性。因此,一个由欧洲隐私监管机构组成的独立咨询顾问机构——第29条工作组,在2011年7月对“同意”概念作出了全面分析。工作组的意见解释了同意机制相关法律框架的几个关键要素。这些要素是,并且一直是欧盟数据保护机构解释“同意”概念的重要指南。简而言之:
同意必须是自由作出的。这意味着数据主体在作出同意时,其选择是真实的,例如,不存在受到胁迫或者欺诈的风险。如果数据主体会受到数据控制者的影响(例如,数据控制者是数据主体的雇主,或者是一个公共权威),则考虑到此类关系的性质,同意并不当然被认为是自由作出的。
同意必须是特定的。无明确目的的概括式的同意是无效的。同意应当清晰准确地指明数据处理的范围和结果。特定的同意条款需要与一般条款相区分。
同意必须是在知情的情况下作出的。根据DPA第33、34条,数据控制者必须向数据主体提供一定的关于数据处理的最低限度的信息。被提供的信息应足以保证数据主体能够作出充分知情的选择。至于信息的质量,信息提供必须使用数据主体能够理解的语言。复杂的法律术语是不合适的。
而且,被提供的信息必须是清楚且足够显著的,以使数据主体不能轻易忽略。另外,信息必须是直接提供给数据主体的,仅指示可供访问的信息的地址(例如,网络上的“某处”)是不够的。
同意还须结合DPA中提到的进一步要求。基于同意的数据处理,要求该同意是明确的。数据主体明确作出的指示,不能对其意愿留有不明确的空间。如果存在合理怀疑,则认为不明确。
根据第29条工作组的意见,不明确的同意不适用于基于不作为或者沉默取得同意的方式(例如,不适用于预先勾选的选择框)。
在处理特殊类别的数据(例如,健康数据)时,同意必须是明示的。需要数据主体给予积极回复。
GDPR下同意的法律框架
GDPR第4条第11款将“同意”定义为:“数据主体的同意是指,数据主体依照其意愿自由作出的、特定的、知情的、明确的指示。通过以声明或清晰肯定的行为作出的该等指示,数据主体表明其同意处理与其相关的个人数据。”
从该新法律框架看,欧洲立法者似乎在其对法律框架的整体评估中回应了第29条工作组提出的某些修改。鉴于欧盟第95/46/EC号指令下“同意”的概念被一字不变地移植到DPA中,因此从荷兰法的角度并没有太多改动(与其他欧盟成员国相比)。该定义已变得更加规范,但大部分并非新内容。最主要的修改如下:
同意必须以声明或清晰肯定的行为作出。数据主体的行为是明确被要求的。包括,例如,点击对话框和选择特定的技术网络浏览器设置。因此,预先勾选的选择框并不构成同意。
根据第29条工作组的分析,“同意”似乎要求数据主体作出行为,现在GDPR明确了这一要求。这就需要相关组织重新考虑其目前从数据主体处取得同意的方式。
GDPR下有效同意的要件
GDPR第7条规定了有效同意的要件,其中某些在DPA中没有具体规定。有效同意的要件之一是,数据控制者必须能够证明,数据主体确实同意处理其个人数据。书面声明不是必须的,但推荐使用,因为证明责任在数据控制者这边。网上作出同意的充分记录(例如,通过在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应当作为标准。
如果数据主体通过书面声明的方式作出同意,且书面声明涉及其他事项,那么同意应以易于理解且与其他事项显著区别的形式呈现。如果信息的提供不符合本规定,同意将可能无效。
根据DPA,数据主体有权随时撤回其同意。撤回同意应当同给出同意一样容易。GDPR的新规定为,数据主体必须在作出同意前被告知其撤回权。此外,数据主体还必须被告知撤回不影响在撤回前基于同意对其个人数据的处理。这不仅需要隐私政策的修订,也可能需要相关组织内部流程的改变,以确保撤回同意与给出同意同样容易。
儿童的同意
对于向儿童提供信息社会服务(简而言之:所有在线服务,无论是免费的或付费的,包括社交媒体),应当适用特殊的同意规则。原因是,儿童应被给予额外的保护,因其一般都缺乏对风险、保障措施和与处理个人数据相关权利的了解。这种特殊的保护应适用于,当服务被直接提供给儿童时,儿童的个人数据被用于市场营销或创建个性/用户模型,以及收集儿童的个人数据的情况。任何信息和沟通都应当以清晰且简明的语言表达,使得儿童容易理解。
只有在儿童年满16周岁时,基于同意的数据处理才是合法的。如果儿童未满该年龄,则只有在有监护权的父母同意(或授权)的情况下,数据处理才是合法的。欧盟各成员国可以规定更低的年龄门槛,但不得低于13周岁。荷兰将不会规定更低的年龄(据立法者称,没有理由改变目前的情况)。欧盟范围内的相关组织,在取得同意的基础上处理儿童的个人数据时,应了解欧盟各成员国在这方面的立法。
对于缺乏法律行为能力的其他数据主体,《GDPR荷兰实施法案》(“实施法案”)规定,被接管(curatele)或置于保护令(mentorschap)之下的数据主体,也需要其法定代表人的同意(同意也可由法定代表人撤回)。
考虑到现有技术,数据控制者应作出合理的努力,以证明同意实际是由法定代表人作出或授权的。
目前基于同意处理个人数据的相关组织
GDPR第171条规定:
“GDPR将取代欧盟第95/46/EC号指令。本条例施行之日已在进行中的数据处理,须在本条例生效之日起两年内符合本条例的规定。若处理是基于欧盟第95/46/EC号指令下的同意,且该同意的形式符合本条例的规定,则数据主体不需要再次给出同意,以使数据控制者在本条例施行之后继续处理。(…)”
主要规则是,如果同意的取得符合GDPR规定,则不需要相关组织再次取得同意。然而,当在DPA下取得的同意不符合GDPR的规定时,该同意是否将在2018年5月25日失去效力,并不完全清楚。可以认为,欧洲立法者最为重视处理的连续性:“以使数据控制者在本条例施行之后继续处理”。另一方面,根据第171条的具体表述(“本条例施行之日已在进行中的数据处理,须在本条例生效之日起两年内符合本条例的规定”以及“如果该同意的形式符合本条例的规定”)所得出的结论是:同意应被重新取得。
作为对实施法案质询的一部分,这个问题被提交给了荷兰立法者。其可能在下一版本实施法案(解释备忘录)中被进一步澄清。
实务建议
将数据主体的同意作为数据处理活动的合法依据的相关组织,应当检查当前取得的同意是否符合GDPR的要求。如果不符合,内部流程应当遵照这些要求,数据控制者也应当考虑按照GDPR的要求重新取得同意(以避免在2018年5月25日后同意失效的风险)。此外,相关组织应建立机制以证明同意是有效的,并确保同意可以被容易地撤回。
相关组织可以进一步考虑,其他(也许更适当的)数据处理的法律依据是否可行和理想。
相关组织未能履行新的义务,将面临荷兰数据保护监管机构(de Autoriteit Persoonsgegevens)或者欧盟其他国家活跃的监管机构的严重行政罚款的风险。
叁
个人敏感数据
本第三份关于《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的业务通讯将阐述,荷兰《个人数据保护法》(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Act,“DPA”)所实施
你好!欧盟食品安全标准是为了确保欧盟市场上出售的食品安全和健康而实施的制度。其目的在于保障食品生产和销售过程中的质量与安全,以及保障消费者权益,避免食品污染、伪劣等问题。
标准包括对食品生产、加工、存储、运输和销售过程中的物理、化学、生物污染评估、生鲜食品的保鲜、包装标签等多个方面进行严格的规定和监管。
任何企业在欧盟内销售食品都必须遵守这些标准并接受检查,否则将会受到制裁和处罚。
这些措施旨在建立起一个既有利于消费者,又能保证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并使欧盟成为食品行业的质量和安全的典范。
随着物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欧盟作为世界经济体中的重要一员,也面临着 物联网安全所带来的各种挑战和机遇。物联网的普及使得人类生活变得更加便利,但同时也引发了诸多安全隐患,尤其是在数据隐私、网络攻击和安全标准方面。
在当前背景下,欧盟一直致力于加强 物联网安全的管理与监管,旨在保护消费者数据隐私,防范网络攻击,提高安全标准,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然而,面对不断演变的威胁和技术挑战,欧盟在 物联网安全领域仍面临诸多挑战。
目前,欧盟对于 物联网安全问题的重视程度与日俱增。一方面,欧盟加强了立法和监管力度,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规和指导文件,规范了 物联网安全的标准和要求;另一方面,欧盟也积极推动跨国合作,加强信息分享与交流,共同应对全球化的安全威胁。
在技术层面,欧盟正致力于推动 物联网安全技术的研发与创新,加强设备端和网络端的安全防护能力,提升系统的整体安全性。同时,欧盟也在推动行业自律,倡导企业加强安全意识,追求持续改进和创新,确保产品与服务的安全可靠性。
然而,尽管欧盟在物联网安全领域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仍面临诸多挑战。首先,欧盟的监管力量尚需进一步强化,以适应物联网安全快速发展的需求。其次,欧盟需要加强与企业、研究机构和消费者的合作,共同应对物联网安全的挑战。此外,欧盟还需加强国际合作,以建立全球范围内的物联网安全标准和机制。
展望未来,欧盟将继续加大对物联网安全领域的投入与研究,推动欧盟各成员国的协同发展,实现欧盟在物联网安全领域的领先地位。同时,欧盟也将积极探索新的合作机制,加强与其他国际组织和行业的合作,共同应对物联网安全所带来的挑战,共享物联网发展的成果和机遇。
随着全球安全意识的提高,欧盟安全鞋品牌在市场中的地位日益重要。欧洲作为世界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对于产品质量和安全性的重视程度深受全球消费者的认可和赞赏。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介绍一些知名的欧盟安全鞋品牌,探讨它们在行业中的地位和影响力。
欧洲安全鞋市场是全球最发达和最有竞争力的市场之一。这个市场在过去几年中呈现出稳定增长的趋势,预计在未来几年中将继续保持增长态势。欧洲安全鞋市场的主要消费群体包括建筑工人、制造业工人、物流人员等。
在这个庞大的市场中,有一些欧盟安全鞋品牌凭借卓越的产品质量和创新设计脱颖而出。
ABC 安全鞋品牌是一家享誉全球的欧盟安全鞋品牌,其产品以高品质和舒适性而闻名。该品牌追求卓越的制造工艺和材料选择,以确保其安全鞋在各种工作环境下都能为用户提供高度保护和舒适感。
ABC 安全鞋品牌在市场上的知名度和美誉度都非常高,其产品覆盖了安全靴、保安鞋、劳保鞋等多个领域。该品牌更注重细节设计,确保每一双鞋都符合人体工程学原理,达到最佳的脚部保护效果。
ABC 安全鞋品牌在技术创新方面也有很大的突破。它持续投资于研发,并与专业机构合作,不断改进安全鞋的材料和技术。该品牌的创新之处在于,其安全鞋既满足了安全性的要求,同时还注重时尚和舒适性的结合,为用户带来更全面的体验。
XYZ 安全鞋品牌是欧洲市场上备受瞩目的安全鞋品牌之一。该品牌以其高性能和耐磨特性而闻名,广受用户信赖。XYZ 安全鞋品牌秉承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致力于打造环保和高品质的安全鞋产品。
该品牌在设计上注重细节,并与专业设计师合作,将时尚元素融入安全鞋的外观设计中。XYZ 安全鞋有着多种款式和颜色可供选择,满足了不同用户的需求。
XYZ 安全鞋品牌在材料选择上非常讲究,选择了经过严格测试和认证的材料,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可靠性。该品牌还注重舒适性,通过采用符合人体工程学的设计,为用户提供全天候的舒适感受。
欧盟安全鞋品牌相比其他地区的品牌具有一定的优势。首先,欧盟对于产品质量和安全性有非常严格的要求,品牌需要通过一系列的测试和认证才能进入市场。这保证了用户购买到的安全鞋能够真正满足他们的需求。
其次,欧盟安全鞋品牌注重材料的选择和制造工艺的研发,追求产品在高负荷和恶劣环境下的性能表现。这些品牌经过多年的发展,拥有了丰富的制造经验和创新能力。
此外,欧盟安全鞋品牌在设计上也注重细节,追求舒适性和时尚性的完美结合。这使得欧盟安全鞋在市场上具有很高的竞争力,吸引了众多消费者的关注。
欧盟安全鞋品牌凭借其卓越的产品质量、创新的设计以及严格的制造标准,在全球安全鞋市场中占据重要地位。ABC 安全鞋品牌和 XYZ 安全鞋品牌作为欧盟安全鞋市场的代表,以其独特的特点和优势赢得了广大用户的青睐。
随着安全意识的普及和用户对产品要求的提高,欧盟安全鞋品牌将继续致力于技术创新和持续改进,为用户提供更安全、更舒适的产品。相信在未来的发展中,欧盟安全鞋品牌将继续展现出强大的竞争力和影响力。
在当今社会,儿童安全是每个家长都非常关心的一个问题。尤其是在汽车出行中,选择合适的儿童安全座椅显得格外重要。而欧盟标准作为国际上最为严格的安全标准之一,对于儿童安全座椅的设计和生产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什么是欧盟标准?简单来说,欧盟标准是欧洲联盟为了确保产品质量、安全性和环保性而制定的一系列规范和准则。在儿童安全座椅领域,欧盟标准包含了对材料、结构、安全性能等方面的严格要求,旨在保障儿童在车辆中乘坐时的安全。
为什么选择符合欧盟标准的儿童安全座椅?首先,欧盟标准是经过专家和权威机构多年研究和实践总结的,具有很强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其次,符合欧盟标准的儿童安全座椅通常会经过严格的质量检测和认证,可以有效减少产品质量和安全性方面的风险。
欧盟标准针对儿童安全座椅包括了诸多方面的具体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除了以上方面,欧盟标准还对儿童安全座椅的安装和使用提出了详细的要求,例如正确的安装方法、适合的年龄段和身高体重等。这些要求都旨在最大程度地提高儿童在车辆中乘坐时的安全性。
在购买儿童安全座椅时,要注意以下几点来确保选择符合欧盟标准的产品:
总的来说,选择符合欧盟标准的儿童安全座椅是保障儿童出行安全的重要措施。消费者在购买时务必仔细核对产品的相关信息,确保所选产品符合欧盟标准,给孩子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的乘车环境。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读者能更加了解欧盟标准对儿童安全座椅的重要性,为孩子的安全出行做出更好的选择。
欧洲议会:欧盟的参与立法,监督,预算和咨询的机构。
欧洲理事会:由欧盟各成员国部长组成,欧盟的重要决策机构,负责欧盟日常决策。
欧盟委员会:常设执行机构,欧盟唯一有权起草法令的机构
1.理事会:决策机构,分为欧洲理事会(即欧盟首脑会议)和欧盟理事会(即部长理事会)。前者负责确定大政方针,每半年举行一次例会,必要时召开特别首脑会议;后者负责日常决策,拥有欧盟立法权。理事会实行主席国轮值制,任期半年,对外实行“三驾马车”(即现任、下任主席国和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高级代表兼理事会秘书长)代表制。
2.欧盟委员会:常设执行机构,负责实施欧共体条约和理事会作出的决定,向理事会和欧洲议会提出报告和立法动议,处理欧盟日常事务,代表欧盟对外联系及负责经贸方面的谈判。
3.欧洲议会:监督、咨询机构,具有部分立法权。此外还有欧洲法院(仲裁机构)、欧洲审计院和经社委员会(咨询机构)等机构。
欧盟ECE认证是安全座椅产品在欧洲市场的重要认证之一。要查询安全座椅是否通过 ECE 认证,可以按照以下步骤操作:1. 打开欧洲联合型号认证系统(EU CoC 证明书查询系统)网站。2. 在网站上通过产品名称、品牌、型号或ECE认证号等关键词进行搜索。3. 在搜索结果中找到对应的安全座椅产品,确认该产品是否通过ECE认证。
4. 如果产品已通过ECE认证,通常可以在搜索结果中找到针对该产品的ECE认证证书或其他相关信息。需要注意的是,在购买安全座椅产品时,建议选择经过ECE认证的产品,以确保产品符合欧洲市场标准和安全要求。此外,还需要根据孩子的身高、体重等特征选择合适的尺寸和类型的安全座椅,并正确安装和使用,以保障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