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智慧医疗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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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乡村医生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保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保障村民获得初级卫生保健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称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
村医疗卫生机构中的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对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给予奖励。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对乡村医生进行培训。
第六条 具有学历教育资格的医学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适应农村需要的医学学历教育,定向为农村培养适用的卫生人员。
国家鼓励乡村医生学习中医药基本知识,运用中医药技能防治疾病。
第七条 国家鼓励乡村医生通过医学教育取得医学专业学历;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
第八条 国家鼓励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开办村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在村医疗卫生机构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
第二章 执业注册
第九条 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第十条 本条例公布前的乡村医生,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一)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
(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
(三)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接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
第十一条 对具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但不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乡村医生,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有关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基本知识的培训,并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考试内容、考试范围进行考试。
前款所指的乡村医生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可以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经培训但考试不合格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再次培训和考试。不参加再次培训或者再次考试仍不合格的,不得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本条所指的培训、考试,应当在本条例施行后6个月内完成。
第十二条 本条例公布之日起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地区,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允许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经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其他人员申请执业注册,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持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和相关学历证明、证书,向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注册。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执业注册,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三)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第十五条 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
未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不得执业。
第十六条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申请再注册。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准予再注册,换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再注册,由发证部门收回原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十七条 乡村医生应当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 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注册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销执业注册,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
(四)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第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准予执业注册、再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向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村民公告,并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应当依据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十一条 村民和乡村医生发现违法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可以向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反映的情况应当及时核实,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 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第三章 执业规则
第二十三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一般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
(二)参与医学经验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三)参加业务培训和教育;
(四)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五)获取报酬;
(六)对当地的预防、保健、医疗工作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规范、常规;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乡村医生职责,为村民健康服务;
(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五)向村民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第二十五条 乡村医生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工作;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如实填写并上报有关卫生统计报表,妥善保管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对使用过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应当按照规定处置。
第二十七条 乡村医生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对超出一般医疗服务范围或者限于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情况紧急不能转诊的,应当先行抢救并及时向有抢救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求助。
第二十八条 乡村医生不得出具与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范围不相符的医学证明,不得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
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乡村医生一般医疗服务范围,制定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乡村医生应当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规定的范围内用药。
第三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乡村医生开展国家规定的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第四章 培训与考核
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乡村医生培训规划,保证乡村医生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训。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培训规划制定本地区乡村医生培训计划。
对承担国家规定的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其培训所需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对边远贫困地区,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经费支持。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支持乡村医生培训工作。
第三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乡村医生培训计划,负责组织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应当为乡村医生开展工作和学习提供条件,保证乡村医生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三十三条 乡村医生应当按照培训规划的要求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训,更新医学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第三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乡村医生的考核工作;对乡村医生的考核,每2年组织一次。
对乡村医生的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充分听取乡村医生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乡村医生本人、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的意见。
第三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乡村医生执业情况,收集村民对乡村医生业务水平、工作质量的评价和建议,接受村民对乡村医生的投诉,并进行汇总、分析。汇总、分析结果与乡村医生接受培训的情况作为对乡村医生进行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三十六条 乡村医生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执业;经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之内可以申请进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原注册部门应当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村民和乡村医生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投诉,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村民或者乡村医生。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
(三)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
(四)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
第三十九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四十条 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四十一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由发证部门收缴乡村医生执业证书;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照乡村医生培训规划、计划组织乡村医生培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者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不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收回或者补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或者再注册申请,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工作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准予执业注册、再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向村民予以公告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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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的农村地区,乡村医生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他们是农民们健康的守护者,常常成为农村地区的唯一医疗资源。然而,由于资源匮乏和医疗水平相对较低,乡村医生面临着许多挑战。为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乡村医生医疗文书的编写和记录变得尤为重要。
乡村医生医疗文书是指乡村医生在诊疗、治疗及转诊过程中所记录的相关文书,包括病历、处方、化验报告等。以下将从三个方面探讨乡村医生医疗文书的重要性。
乡村医生医疗文书的编写和记录可以确保医疗信息的准确性。病历是医生了解患者病史和病情的重要依据,通过详细记录患者的症状、体征、就诊过程以及治疗方案,医生可以更全面地了解患者的情况。这样一来,不仅可以减少信息传递过程中的误差和遗漏,还能为患者提供更准确的诊断和治疗方案。
此外,乡村医生医疗文书还可以记录药物的使用情况,包括药物的名称、用量和用法等。这对于避免患者用药错误或者重复用药非常重要。通过记录药物使用情况,乡村医生可以及时掌握患者的用药情况,避免不必要的药物使用。
乡村医生通常是农村地区医疗系统中的第一道门诊,他们负责对患者进行初步诊断和治疗。然而,有些患者的病情超出了乡村医生的能力范围,需要进行转诊。乡村医生医疗文书的记录对于医疗协作和转诊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过乡村医生医疗文书的记录,医疗机构和医生可以清晰地了解患者的病情和治疗过程,从而更好地进行医疗协作和转诊。医生可以根据病历和其他医疗文书的信息,对患者的病情进行评估和分析,并提供相应的治疗建议。这样一来,可以避免患者在不同医疗机构之间反复重复检查和治疗,提高医疗资源的利用率。
乡村医生医疗文书的编写和记录对于提升乡村医疗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通过记录患者的病历和治疗过程,乡村医生可以进行医疗过程的回顾和分析。通过对医疗过程的回顾和分析,乡村医生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错误,提高医疗操作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此外,乡村医生医疗文书的记录还可以为医疗质量评估提供数据支持。医疗质量评估是衡量医疗服务质量的重要手段,通过对医疗过程和结果进行评估,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问题。乡村医生医疗文书记录的数据可以作为评估的依据,为医疗机构和决策者提供决策和改善医疗服务质量的依据。
乡村医生医疗文书的编写和记录对于提高乡村医疗服务质量、促进医疗协作以及提供准确的医疗信息具有重要意义。乡村医生应该重视医疗文书的编写和记录工作,不仅要做到准确、完整,还要注重规范和规范。政府和相关部门应该加大对乡村医生的培训和支持力度,提高他们的医疗文书写作和记录能力,从而提升乡村医疗服务的水平和质量。
在现代医疗领域,智慧医疗的概念已逐渐形成并被广泛应用。智慧医疗不仅仅是技术的创新,它还意味着要提升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而在智慧医疗体系中,医生的管理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有效的医生管理能够确保医疗机构在面对复杂医务工作的同时,依然能够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本文将探讨智慧医疗中的医生管理策略及其重要性。
智慧医疗是利用信息技术和数据分析手段来提升医疗服务的一种新模式。近年来,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和云计算等技术的快速发展,各大医院和医疗机构逐渐应用这些技术来改善医生的工作环境和患者的就医体验。
根据数据显示,全球智慧医疗市场的规模预计将在未来几年内持续增长,尤其是在数据分析和远程医疗服务方面。面对行业的快速发展,如何科学地管理医生资源成为了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
在智慧医疗环境下,医生管理的核心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为了提升医生的管理效率,医疗机构可以采取以下几种策略:
通过建设智能化的医生管理平台,医疗机构可以实现信息的快速共享和沟通。这样的管理平台不仅能够存储医生的档案、排班信息,还可以跟踪医生的培训和职业发展情况。通过数据分析,管理者可以及时了解医生的工作状态,并做出相应的调整。
医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要求不断更新,因此定期的培训与继续教育至关重要。医疗机构应建立有效的培训体系,为医生提供最新的学术信息和技术指导,确保其能够与时俱进,增强专业素养。
良好的团队合作与沟通能够有效提升医生的工作效能。医疗机构可以定期组织跨科室的交流会,鼓励医生间的协作与信息共享。同时,加强医护人员之间的沟通也能为患者提供更周到的照护。
明确的绩效考核机制能够激励医生更好地落实工作职责。医疗机构可以根据患者满意度、工作效率、学术成果等多个维度进行综合评估,并对表现优异的医生给予额外的激励,形成良好的竞争氛围。
在智慧医疗的管理中,情感关怀与人际关系同样重要。医生不仅要具备专业技能,还应该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人际关系管理能力。医疗机构可以通过心理健康教育和情感管理培训来提升医生的情商,从而提升患者的就医体验。
现代科技为医生管理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智慧医疗时代的医生管理是一项系统而复杂的工程,涉及到人力资源、知识管理、工作流程、绩效评估等多个方面。通过应用智能管理平台、定期培训、增强团队合作、实施绩效考核等多种策略,医疗机构能够提升医生的工作效率和职业满意度,从而更好地服务患者。
感谢您阅读这篇文章。希望通过本文的分享,您能对智慧医疗背景下的医生管理有更深入的理解,并能在实践中实现更高效的医生管理,提升医疗服务质量。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新时期卫生工作总方针,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从我县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出发,在农村卫生工作中引入竞争机制,以乡镇为单位,实行乡村医生聘用制度,明确工作责任,全面落实省、市、县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规划目标要求,满足农民群众不同层次的医疗保健需求,促进全县农村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提高。
二、目的目标
(一)目的
通过实行乡村医生聘用制度的改革,明确农村公共卫生工作责任,加强农村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工作,促进农村爱国卫生运动和“全国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推动“乡村康庄”活动;夯实“三级医疗卫生网络”网底建设,建立具有较高素质的村级卫生服务队伍,健全精干高效的农村卫生管理体制,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为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奠定基础,实现我县农村卫生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使广大农民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
(二)目标
1、实行乡村医生聘用制度的改革,建立有责任、有激励、有约束、有竞争、有活力的农村医疗卫生运行机制和“优质高效低耗”的管理体制,引导村卫生所转变服务模式,树立以农村公共卫生为主的服务理念。
2、靠实农村疾病预防控制任务,加强传染病报告管理,完成预防保健等任务指标,“四苗”全程接种率达到90%,乙肝疫苗接种率达到85%;及时率达到80%;传染病报告率达到90%.儿童建卡、建证率达到100%,处置农村重大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得到提高。
3、做好农村妇幼保健工作,积极动员孕产妇住院分娩,保证“两个系统管理卡册”正常运转,完成妇幼保健目标任务。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85%,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到85%,儿童系统管理率达到85%,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100/10万以下。
4、推进农村爱国卫生运动,广泛宣传和普及科学的防病知识,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村民健康知识知晓率在90%以上,提高广大农民自我保健和防护能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三、组织领导
乡村医生聘用制度改革在县卫生局的统一指导下组织实施。为切实加强领导,规范运行,卫生局成立乡村医生聘用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局医政股负责运作。各乡镇卫生院要组成考核组,由院长任组长,防保专干为成员,具体负责本乡镇此项工作的落实。
四、乡医聘用的范围及聘期
(1)参加乡医聘用的范围
凡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经县卫生局注册、批准,长期承担本村或其它村预防保健工作任务的乡村医生均可参加竞聘。对取得执业医师证书或助理执业医师证书的乡村医生优先聘用。
(2)聘期
凡聘用乡村医生都要与当地乡镇卫生院签定聘用合同,聘期一般为三年。
五、实施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6月21日——6月26日)
各乡镇卫生院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动员,制定本乡镇乡村医生聘用实施细则,公布乡村医生任职聘用条件;并组织召开本乡镇现有乡村医生会议,学习传达《张家川县卫生局关于印发乡村医生聘用制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张卫发2006(144)号〕文件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使他们积极参与聘任工作。
(二)聘用实施阶段(6月27日?——7月16日)
1、乡医聘任资格及基本条件:
(1)具有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实事求是,思想解放,团结群众,锐意进取,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3)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规范、常规;
(4)热爱乡村卫生工作,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遵守职业道德,履行乡村医生职责;
(5)关心、爱护、尊重患者的隐私;
(6)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自觉参加业务培训和教育,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7)向村民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乡村医生提供的医疗服务有以下几点:
一、基本医疗服务。
乡村医生要为签约农牧民提供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要建立工作记录,常见病、多发病的治疗费用严格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收费标准执行,药品费用全部实行零差率销售,切实减轻群众就医负担。
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免费)
公共卫生服务实行乡村医生包户负责制。乡村医生要以签约对象需求为导向,以农村居民健康档案为基础,以65岁以上老年人、0-6岁儿童、孕产妇、高血压、糖尿病人群、重性精神疾病和结核病患者等为重点服务对象,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和省、市、县各地相关规定做好13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免费享受国家13项公共卫生服务的内容:
(1)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免费为居民建立健康档案,并录入电子健康档案,为群众建立连续的健康记录。
(2)开展健康教育。服务群众可以免费参加卫生院、所举办的健康讲座、健康沙龙,免费享受健康资料的发放,免费享受健康咨询。
(3)疫苗接种。儿童可以享受国家一类疫苗的免费接种,对国家计划内疫苗接种不收任何费用。签订协议的人群可以优先有偿享受国家二类疫苗。
(4)儿童保健。做好儿童生长发育的监测和保健,为0-6岁儿童进行免费基本体检。
(5)孕产妇保健。对育龄妇女做好保健,免费做好产前检查和产后保健服务。
(6)老年人保健。为65岁以上老年人免费建档,每年免费进行一次系统的健康体检(体检内容包括一般体格检查、心电图、血常规、尿常规、肝功、空腹血糖等项目的检查)。
(7-1)高血压保健。为高血压人群免费建档,每季度提供一次血压、血糖监测的随访,每年免费进行一次系统的健康体检(体检内容同老年人保健)。
(7-2)糖尿病保健。为糖尿病人群免费建档,每季度提供一次血压、血糖监测的随访,每年免费进行一次系统的健康体检(体检内容同老年人保健)。
(8)重症精神病管理。为辖区内精神病人提供保健指导及健康体检,对符合标准的精神病人享受国家免费服药。
(9)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对疑似结核病患者进行转诊、确诊,对确诊的患者进行后期督导访视,对患者进行规范的治疗、对随访查痰等情况进行管理。
(10)传染病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做好本村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处理本村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好农民有关信息的共享。
(11)开展卫生监督与协管。对辖区内的公共场所、学校、水站等开展卫生巡查,为上级部门提供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不健康行为、隐患的线索,为群众建立安全的生活场所。
(12)中医健康管理。开展老年中医体质辨识、应用中医药方法为老年人提供养生保健、疾病防治等健康指导,对家长进行儿童中医药健康指导……
(13)项目签约服务。与居民签订服务协议,按照协议内容,为以贫困人口为重点的服务对象提供综合的、连续的健康管理服务。
三、重点人群跟踪服务。对留守儿童、空巢老人以及有需求的重点人群,乡村医生要提供上门健康咨询和指导服务。
四、规范转诊。如遇有疑难、急重症或受条件限制,需要转上级医疗机构诊疗的患者,乡村医生要协助村民提供转诊服务,并履行相关转诊手续工作。
关于这个问题,乡村医疗卫生服务一体化整改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包括改善医疗卫生机构建筑、提高医疗设备和器材水平、完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基础设施建设,以提高乡村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2. 强化人才培养:加强医疗卫生人才培训和引进工作,提高医疗卫生人才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水平。同时,加强对乡村医生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综合能力和服务质量。
3. 推进医疗卫生服务一体化:加强卫生、医疗、计生、残疾人事务和社会福利等相关部门的协作,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实现医疗卫生服务一体化。
4. 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农民群众的健康意识和健康知识,促进农村人口健康水平的提高。
5. 加强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乡村医疗卫生服务的管理和监督机制,加强对医疗卫生服务的质量监管,提高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
以下是我的回答,智慧医疗云解决方案是一种基于云计算和大数据技术的医疗服务模式。该方案通过构建一个统一的云平台,将医疗资源、医疗信息和医疗设备等整合到一个虚拟的云环境中,实现医疗资源的共享和优化配置。智慧医疗云解决方案可以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医疗服务。例如,患者可以通过手机、平板电脑等设备预约挂号、在线问诊、查询检查结果等,省去了传统医疗流程中的繁琐环节。同时,医生也可以通过云平台随时随地访问患者的病历信息、影像资料等,提高诊疗效率和准确性。此外,智慧医疗云解决方案还可以实现医疗数据的分析和挖掘,为医疗科研、疾病预防和控制等提供有力支持。通过大数据技术对海量医疗数据进行处理和分析,可以发现疾病发生发展的规律和趋势,为制定更加科学有效的防治策略提供依据。总的来说,智慧医疗云解决方案能够提升医疗服务的效率和智能化水平,推动医疗行业的创新发展。
为切实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做稳做实村卫生室,全面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保障广大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和便利性,根据《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的实施方案〉》(利办字〔2021〕12号)、《利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利政办发〔2016〕13号)、《关于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问题的实施意见》(利卫计字〔2016〕51号)、《关于调整利津县乡村医生财政保障政策的通知》(利财字〔2018〕130号)精神,结合我县乡村医生养老保险缴纳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补贴范围
所有在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执业并在县卫生健康局备案的乡村医生,备案时间为当年度8月31日前(含31日),养老保险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下列情形不享受乡村医生养老保险财政补贴:
(一)不参加养老保险的;
(二)补缴往年养老保险的;
(三)继续选择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的。
二、补贴标准
对符合本方案规定条件的乡村医生给予养老保险财政补贴,补贴标准为:按照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的8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当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最高缴费档次的80%(例如:2021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最高标准为5000元*80%=4000元)。
三、补贴政策
选择乡村医生养老保险补贴政策的乡村医生,其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政策的工作年限计算至2021年12月31日,自2022年1月1日起乡村医生连续工作时间不再增加;2011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进入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的乡村医生,其工作时间计入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年限。选择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政策的乡村医生,其乡村医生工作年限继续累计。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于年满60周岁时领取。
自2022年1月1日起新进入一体化管理乡村医生只享受养老保险财政补贴政策,不再享受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
四、执行时间
自2022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开始执行。
五、补贴流程
2021年10月底前完成乡村医生养老待遇方式确认,乡村医生填写《利津县一体化管理乡村医生养老待遇确认表》,在养老保险财政补贴和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政策中选择一种待遇。养老待遇方式一旦确认,原则上不予以变更。
符合参保条件的乡村医生自选档次缴纳养老保险金,每年9月底前乡村医生需将缴费凭证上交至所在乡镇(街道)卫生院,乡镇(街道)卫生院对乡村医生参保情况审核并报县卫生健康局。每年10月底前县卫生健康局会同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完成乡村医生养老保险缴费信息审核。每年11月底前县财政局将财政补贴资金拨付各乡镇(街道)卫生院,由乡镇(街道)卫生院发放至乡村医生。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利津县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有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县直有关部门要将提高乡村医生待遇工作作为推进农村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有力举措,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靠上抓,细化工作方案,强化工作调度,确保补贴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乡村医生手中,并及时协调解决好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切实抓好推进落实。
(二)明确责任分工。县直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执行补贴标准和发放范围等有关规定,确保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县卫生健康局负责乡村医生人员身份认证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汇总工作;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筹措和保障工作;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税务局负责社会养老保险缴费信息审核工作。在岗乡村医生养老保险补贴所需资金,由县、乡两级财政按1:1比例配套。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补贴发放工作顺利进行。
(三)搞好政策解读。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正面宣传和解读文件精神,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把党委政府对广大乡村医生的关怀落到实处。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研究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妥善解决好出现的新问题。
(四)严肃工作纪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者,一经查实,取消其享受补贴资格,追回享受的财政补贴,并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利津县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我县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规定为准。